中介无资质就发防疫用品境外认证证书!罚款!

2020-06-18 10:5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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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已拿到合格的检测报告,境外认证已找“门路”加紧办了,交易也基本谈妥?你可别高兴的太早!因为你的证书有可能是无效证书。。。。。。。。。


 

 

近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口罩、防护服等出口防疫用品领域认证活动的专项整治,对涉及防疫用品的认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现对两家企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违法行为通报。

 

4 月1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稽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的深圳市A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违法行为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


现场初步核查发现,当事人并未取得国家认监委核发批准从事境外认证的资格,同时也并非欧盟公布的公告机构或授权机构,因国外两家发证机构出具境外认证证书一般需要两个星期,而其客户防疫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企业着急取得境外认证,于是当事人便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发出了20张带有境外认证标识的证书,共获利11.576万元。


经查,上述20张带有境外认证标识的证书涉及的产品均属于需要取得境外认证才能在欧盟地区销售的产品,两家国外机构发出的上述证明,应视为发出境外认证证书;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其客户发出与上述证明配套的认证证书,应视为从事认证活动。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未经批准禁止从事认证活动,没收违法所得11.576万元,并处50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


经查,国外两家发证机构出具的带有境外认证标识的证明,属于无效证书。


当事人作为中介机构,向客户发出国外机构出具的无效境外证书,并从中牟利,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


当事人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两项违法行为罚没款合计64.576万元

 


 

4月14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市场稽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的深圳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了两张以当事人名义出具的境外认证纸质证明文件。同时,发现当事人工作用的笔记本电脑保存了相关境外证明文件,现场执法人员对其笔记本内的内容进行复制提取。

 

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国家认监委核发的认证机构批准书,不是合法成立的认证机构,无从事认证活动资质。同时,当事人并非欧盟公布的公告认证机构或授权机构。当事人通过朋友介绍,微信联系收到4家生产口罩、护目镜等防疫防护用品企业的产品认证申请和委托,并于2020年3月至4月期间,以自身名义擅自为上述4家企业制作、出具带有境外认证标识的4张虚假认证证书,共获利1.74 万元。


当事人未经批准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9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57条,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4万元,并处10万元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罚没款合计11.74万元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

相关认证机构积极服务

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用品生产企业

充分发挥认证作为市场经济的“信用证”

国际贸易“通行证”的作用

让我国有质量认可的

防疫用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

但是有个别机构伺机牟利

虚假认证、甚至买证卖证

不仅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扰乱了认证市场秩序

更影响了防疫用品顺利出口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在此提醒各认证机构

及防疫用品生产企业:



风险警示:


对认证机构特此提醒:


开展认证业务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9条的规定,获得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并在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还需要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11条的规定,需取得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并且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对防疫用品生产企业特此提醒:


在申请欧盟CE标志认证时,应选择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合法认证机构或者欧盟官方授权公告机构,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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